偷精生子 生父有撫養義務嗎?
【案情】
王某、李某結婚多年沒有生育,經醫院檢查,原因在丈夫王某。李某的好友趙某對王某十分同情,幾天后,趙某偷偷將其男友丁某的精液交給李某。后李某通過醫學技術將精子注入體內,并順利生下男孩小王。小王十二歲時,王某、李某遇車禍,雙雙死亡,小王的生活失去了來源。
【分歧】
對于丁某有無撫養王某的義務,有二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丁某有撫養義務,理由為《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和養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本案應當算作生父母與非婚生子女的撫養關系。
第二種意見認為丁某沒有撫養義務,理由為關于人工受精目前我國《婚姻法》沒有相關的規定,根據大多數專家和現行規定,丁某和孩子非生物學父子,更不能視為婚生子女,丁某與孩子沒有權利義務關系。
【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丁某沒有撫養義務。理由如下:
《婚姻法》對于人工受精所生子女沒有相關規定,僅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的《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中有明確指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根據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復函規定,某女和某男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的孩子,應當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 以上條款對異質人工受精所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做了充分肯定和保護,但是在保護的同時,又嚴格限定了條件,一是必須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二是必須雙方一致同意。
根據最高院的《復函》,結合本案,王小某的法律地位毋庸置疑是王某、李某的婚生兒子,是在王某、李某夫妻關系續存期間且經過雙方一致同意的,但該項條款僅針對夫妻之間,對于丁某并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一方面丁某并非與李某有夫妻關系,另一方面丁某對人工受精之事也并不知情,由此王小某并不能稱之為丁某的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也即丁某并不是王小某法律意義上的父親,故丁某沒有撫養王小某至成年的義務。
綜上,丁某并非王小某法律上的父親,對王小某沒有撫養至成年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