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撫養權
摘要:子女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是指父母有責任和義務對其子女進行撫育和監護。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3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再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對于十周歲以上的δ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橐龇ǖ谌邨l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子女撫養
《婚姻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δ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當父母不履行應當承擔的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可以要求義務人所在單λ和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如果父母仍不承擔撫養義務時,δ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進行審理。人民法院首先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作出判決。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裁定義務人先行支付撫養費,以保障δ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義務人拒不履行支付撫養費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強制執行的措施,比如從義務人的工資中扣留其應當支付的撫養費。
繼父母的對繼子女的撫養權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關系不同,具有姻親關系和教育撫養關系,但不具備血緣關系,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論: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生父(母)和繼母(父)都要求撫養該子女的,撫養權歸生父母所有?!∩概c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母不愿意繼續撫養的,認為撫養關系已經解除,該子女仍由生父母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