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繼承權怎么分配比例
在生活中,很多婚姻家庭糾紛都與繼承有關,很多被繼承人的觀念還是沒有隨著時代進步,認為女性沒有繼承權。那么女兒繼承權怎么分配比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女兒繼承權怎么分配比例
《民法典》明確規定:
(一)子女在享有繼承權方面男女平等,不受年齡大小、結婚與否等限制;
(二)非婚生子女、養子女、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樣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三)子女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父母不得以遺囑方式取消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四)分割遺產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但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則按法定繼承處理保留的份額;
(五)同一順序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照顧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子女。
二、出嫁的女兒有繼承權嗎繼承權順序是怎樣的
有繼承權。
(一)繼承權男女平等
在沒有有效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分割遺產。
按照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財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男女平等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男女平等。這就是說,子女對父母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不論是兒子或是女兒,女兒不論已婚、未婚,在繼承父母遺產時,都享有平等的權利。
(二)現實生活中為何有繼承糾紛
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我國幾千年封建思想的影響還沒有肅清,在某些地方,特別是農村,存在著嚴重的重男輕女、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有些婦女的繼承權得不到保障,比如剝奪女兒繼承權的情況,特別是出嫁女兒,這是違背法律的。
如有的父母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是“潑出去的水”,不承認出嫁女兒的繼承權;有的同胞兄弟不讓出嫁姐妹繼承父母的遺產。這些都是違背法律的。
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問題時,在保護出嫁女兒享有平等繼承權的同時,對于繼承方法和遺產分配份額,則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例如,有的出嫁女兒有能力、有條件贍養父母,而很少甚至不盡贍養義務;有的明知父母死亡,在別的繼承人分割遺產時也不要求繼承,事隔多年后,又要求繼承。對于這類問題,一般是在承認其有繼承權的基礎上,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精神,不分或少分遺產。
三、女兒過世女婿再婚有繼承權嗎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配偶是屬于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果夫妻離婚后,女方死亡的,男方再婚對前妻的遺產是沒有繼承權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