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的子女有繼承權嗎
在現實生活中,對于離婚的夫妻而言,往往很多時候子女由一方撫養,另一方可能會因為一些意外去世,那么離婚后的子女有繼承權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離婚后的子女有繼承權嗎
?。ㄒ唬┯H生父母子女之間,不論離婚的父母是否扶養他(她)的子女,均不影響其子女的繼承權。子女的繼承權是緣于與其親生父母的血親關系,而父母離婚只是解除了父母的夫妻關系,并改變不了子女與父母間的血親關系,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同樣未改變,因此父母離婚不會影響子女對親生父母的繼承權?!睹穹ǖ洹返谝磺Я惆耸臈l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ǘB父母子女之間,則可以因為養父與養母的離婚,子女歸撫養父親或撫養母親一方單獨來扶養,從而使得不盡撫養義務的養父或養母的一方與原養子女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解除,因此這會導致相互繼承遺產權利的消滅。
?。ㄈ┯蟹鲳B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也可以因繼父和繼母的離婚,子女歸繼父或繼母一方單方扶養,另一方因其不繼續承擔扶養責任而使原來的扶養關系終止,從而導致相互繼承權的消滅。
另外,如果養父母或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基本上已將養子女、繼子女扶養長大成年,或接近成年或能夠獨立謀生,此后,即使出現了其養父母或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離婚的情況,均不影響他們之間的收養關系或扶養關系,并且也不影響他們之間的相互繼承權。
二、離婚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ㄒ唬┲鼗榛蛘吲c他人同居;
?。ǘ嵤┘彝ケ┝蛘吲按⑦z棄家庭成員;
?。ㄈ┯匈€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ㄋ模┮蚋星椴缓头志訚M二年;
?。ㄎ澹┢渌麑е路蚱薷星槠屏训那樾?。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三、法律婚姻但未事實婚姻可以離婚嗎
可以離婚,已經形成法律婚姻的,就必須通過離婚登記來解除婚姻關系。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是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是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事實婚姻還存在,盡管我國《民法典》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并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